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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2/4/27 21:11:34 点击:

“毒胶囊”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最近,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工业明胶”不仅出现在果冻、老酸奶等百姓经常食用的食品中,甚至出现在冶病救人的药品中,由于“工业明胶”内有含量严重超标的重金属铬,用“工业明胶”生产而成的胶囊被称为“毒胶囊”。此事件因涉及到百姓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而引起普遍关注。公众除了解重金属铬对人体的危害外,也想了解“毒胶囊”的生产销售者应负的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1、在刑法范畴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在具体罪名方面,主要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

3、目前,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毒胶囊”案多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来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值得讨论的是:如果胶囊生产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是相互知情的话,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那么胶囊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可能构成此类犯罪的共犯。如果这样的话,新一轮的查处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战斗也会打响。根据最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处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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